問題詳情

9.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權利質權標的物?
(A)公債
(B)倉單
(C)存單
(D)借戶之應收帳款債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81818
統計:A(1),B(7),C(0),D(2),E(0)

用户評論

【用戶】Yi Shan Hsueh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股份(以股票為限)、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存單、倉單東展P.400

【用戶】Yi Shan Hsueh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股份(以股票為限)、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存單、倉單東展P.400

【用戶】小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一般銀行可接受為授信擔保之權利質權標的物有:股份(以股票為限)、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存單、倉單等。至於授信戶提供應收帳款債權讓與銀行為擔保之授信,依財政部函釋,衡酌其債權確保性及債權評估之客觀性,不宜列入銀行第十二條之擔保授信,故非銀行法第十二條所明列之擔保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