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via】評論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第 11 條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之規定者,由交通部委任觀光局依附表七之規定裁罰。附表七第二十項領隊人員擅離團體、擅自將旅客解散或擅自變更使用非法交通工具、遊樂及住宿設施者。處新臺幣六千元。參考資料: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26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01145&la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