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右圖,



【楊奇霖】評論
下舉訴願法第83條乃是訴願情況決定之意義:第 83 條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arb7c】評論
司法僅審查適法性,所以不會有原行政處分不當的問題!
【Wei】評論
請問這句是什麼意思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麻煩高手解答
【nita31518】評論
比:43 (A)撤銷訴訟進行中,違法之原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 得依原告聲請,判決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B) 判決撤銷原處分,並經原告聲請,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C) 判決變更原處分,且不得較原處分更不利於原告 (D) 為情況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行政訴訟法第196條: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 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