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桃】評論
釋字380 大學自治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A);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B)等事項。大學法第 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D),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應符.....看完整詳解
【Vicky】評論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學術自由,...
【Jamie】評論
補充-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62 號,關於大學教師升等評審程序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基於大學自治,法律不得為任何之規定 (B)對於升等決定不服之教師,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C)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D)教師升等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涉及憲法保障學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