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伯賢的小可愛❤️】評論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請求,原則上至遲應於20日內為准駁決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對其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請求,應於 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逾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