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慧穎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4條:社會工作師受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第15條: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執業處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第39條: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