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Che Wu】評論
(姓名條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裁判確定~執行完畢滿三年)①經通緝或羈押者。②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國籍法)★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一般限制:①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例外→①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②年滿十五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遷出國外者②現役軍人。③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特殊限制:①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②為民事被告。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④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⑤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⑥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ps...最好把這兩個條文搞清楚,很容易混在一起考喔!!
【xxxOlivia】評論
國籍法第13條 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2個被告、4個未
【DORCE】評論
一直錯一直錯!!! 起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