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A 公司總機構設於新北市,當年度有國內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及日本分公司稅前所得 300 萬元,該分公司於日本已繳納所得稅 70 萬元;另有荷蘭子公司稅前所得 400 萬元,該子公司於荷蘭已繳納所 得稅 60 萬元,但尚未發股利給 A 公司。當年度 A 公司應繳納我國多少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A) 85 萬元
(B) 90 萬元
(C) 100 萬元
(D) 110 萬元 1/2 1/2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小叮噹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且擁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因此荷蘭子公司的營收不納入計算。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不具獨立法律地位500萬+300萬=800萬800萬*20%=160萬300萬*20%=60萬(抵繳上限)   60萬 < 70萬  抵繳上限為60萬160萬-60萬=100萬(A 公司應繳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用戶】小叮噹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且擁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因此荷蘭子公司的營收不納入計算。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不具獨立法律地位500萬+300萬=800萬800萬*20%=160萬300萬*20%=60萬(抵繳上限)   60萬 < 70萬  抵繳上限為60萬160萬-60萬=100萬(A 公司應繳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