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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66-2條 (訴訟代理人之資格)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依前項規定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將訴訟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90年台抗字第162號
18 下列何種訴訟程序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A)簡易訴訟 (B)第二審上訴 (C)第三審上訴 (D)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