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烈社長】評論
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5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一、未設主(會)計單位及有關單位。二、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程序,而以會簽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四、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致無人員可供分派。五、地區偏遠,無人員可供分派。六、重複性採購,同一年度內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