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vin Chiang】評論
因為『從對弱勢者的施捨轉變為對身心障礙公民的權利保障。』 既然是公民權利環境無障礙就應該是理所當然的。身心障礙就是只剩身體、心理障礙,不受環境的障礙,所以從『保護法』(施.捨)轉變成『保障法』(保障權利)
【偽課員】評論
為什麼不能選a?
【Betty】評論
障礙觀念已從「個人模式」轉變為「社會模式」,也就是將障礙問題由個人限制轉化為關注環境或制度對特定障礙者個人或團體是否造成歧視或限制。在社會模式中,需要調整的是社會,而非個人,例如消除環境障礙、資訊障礙及制度障礙等。林副教授說,各國早期對障礙者並未特別立法規範,而是將其一併納入社會救助、特殊教育或醫療衛生等相關法規的適用對象之中。社會福利模式的立法政策著重在保護,採行的國家如德、日。不過伴隨著對障礙者觀點與思維的轉變,主張以權利保障為基礎的反歧視與尊重共存之公民權利模式,漸為國際組織及英、美等國所採行。我國對身心障礙者的立法,也從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轉變為1997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進化為2007年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4年我國並透過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國法化。參考http://humanrights.cy.gov.tw/ct.asp?xItem=11982&ctNode=807&mp=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