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01 以下何者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A)外交部
(B)臺北市
(C)農田水利會
(D)臺南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
統計:A(219),B(1),C(48),D(2),E(0)

用户評論

Pei-106戶政普考上榜】評論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構造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概念,兩者具有上下層次的關係,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行政主體就像是一個「人」,而行政機關則是每個人身上的「器官」。所謂行政主體,一般分為廣狹二義,狹義之行政主體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並藉此實現受託付之行政任務之組織體。而為通說及實務上所採認之廣義的行政主體,乃指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置備人員,以達成其任務者均屬之。其所以為最重要的行政組織基本構造,乃是因為只有行政主體才能成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歸屬主體。 1.狹義之行政主體之例: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如國家、縣、鄉鎮、不同層 級之市、農田水利會。 2.廣義之行政主體之例: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如國家、省、縣、鄉鎮、不 同層級之市、農田水利會固屬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機關、學校或其他營造物等,亦為行政主體。 3、行政機關實例:埔里鎮公所、南投縣政府、台北市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