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及第 2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分割或合併時,其分割後各宗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總和,應與該土地分割前之地價數額相等;其合併後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應與該土地合併前各宗土地地價總和相等。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中有關合併或分割之宗地估價相關規定,評述其合理性。(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15902
統計:A(152),B(133),C(272),D(46),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a-ying Ch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1.代理商:Ⅰ.即民法上所稱之代辦商。 Ⅱ.受人委託為其辦理業務。 Ⅲ.以委託人名義。 Ⅳ.不負盈虧責任。 Ⅴ.一切權力及利益,歸被代理人所有。 Ⅵ.ex:廣告公司2.居間商:Ⅰ.即經紀人,俗稱傓客。 Ⅱ.沒有一定營業時間, 沒有一定營業場所辦理業務。 Ⅲ.本身不擁有商品之所有權。 (僅介紹買賣雙方促成交易) Ⅳ.ex:證劵經紀人、房屋仲介人。3.行纪商:Ⅰ.舊稱牙行。 Ⅱ.自己名義,自設商號。 Ⅲ.經營動產買賣。 Ⅳ.有一定場所。...
【用戶】程門立雪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576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