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群凱徐】評論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 11 條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經許可者,發給永久居留證:一、申請書。二、護照。三、外僑居留證。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五、足以自立之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六、最近五年內之本國及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七、其他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經認可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免附前項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外國人經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
【Jun-Wei Wang】評論
在哪一條
【Liyen Young】評論
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連居5年,183日以上/年;或在台有戶及之台人外配、子女,居10年,其中5年,183日以上/年。得申請轉換為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