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有關公益信託相關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租稅優惠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之公益信託,享有之信託利益免納所得稅
(B)捐贈或加入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該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C)個人贈與之信託利益不計入贈與總額
(D)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繳納所得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7972
統計:A(131),B(755),C(346),D(198),E(0)

用户評論

宗主是我】評論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93.6.2)第十六條之一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