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5.甲執有乙所簽發之匯票一紙,到期日為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8 日,當日逢強烈颱風登陸,全台停止上班上課,交通多數中斷,關於甲行使該匯票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翌日,颱風警報解除,交通及通訊恢復,甲提示付款仍未逾票據法規定之提示期限
(B)若該天災延至到期日後 30 日以外時,甲得逕行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C)若翌日,颱風警報解除,所有交通及通訊恢復,但甲遲至 8 月 10 日提示付款,已逾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D)若交通及通訊於一週後始恢復,甲應從速通知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4),C(27),D(4),E(0)

用户評論

1111111】評論

第 89 條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人應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為前項之通知。背書人應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四日內,通知其前手。背書人未於票據上記載住所或記載不明時,其通知對背書人之前手為之。第 92 條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四日內行之。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