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oo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我只有找到(C)(D),其它法條應該沒有囉~有的話再跟我說,哈第21 條 因醫療、復健、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之目的,限制病人之居住場所或行動者,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於必要範圍內為之。第 26 條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社區治療之費用,其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用戶】Irene杉
【年級】
【評論內容】精神衛生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第 20 條 犯罪嫌疑人如有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得由司法機關送請精神鑑定,鑑定應由二位以上專科醫師為之。精神衛生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此條文,此條文已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