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en chung c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應採用:消防法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警戒區):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消防法第23條(直縣消防機關-----警戒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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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應採用:消防法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警戒區):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消防法第23條(直縣消防機關-----警戒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