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樂】評論
我不太明白為什麼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23條來解答!
【游尚樺】評論
消防法20&23
【chien chung c】評論
應採用:消防法第20條(消防指揮人員-----警戒區):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消防法第23條(直縣消防機關-----警戒區):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發現或獲知公共危險物品、高壓氣體等顯有發生火災、爆炸之虞時,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強制疏散,並得限制或禁止該區使用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