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評論
我國就業者之定義係參採國際勞工組織(ILO)之規定,與世界各主要國家勞動力調查公布之就業者定義相同,即凡在調查資料標準週(每個月含15日那一週)內,年滿15歲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從事有酬工作(不論時數多寡),或每週工作15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2)有工作而未做之有酬工作者;(3)已受僱用領有報酬但因故未開始工作者,均視為就業者。第 44 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