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A)占有人必須為和平、公然占有
(B)占有的客體必須是未登記的土地
(C)占有人可以合併前手的占有
(D)占有人如為惡意占有,占有期間應滿二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9292
統計:A(3),B(67),C(32),D(5),E(0)

用户評論

gradygoodman0】評論

民法第772條規定

Allan Pan】評論

第 771 條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三、自行中止占有。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 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第 772 條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