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ance Yeh】評論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vivi】評論
哺(集)乳 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9.以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何者正確?(A)哺乳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B)適用於子女未滿十八個月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C)僱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D)僱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二次,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修改成為49.以下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哺乳時間之規定,何者正確?(A)哺乳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B)適用於子女未滿十八個月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C)僱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一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D)僱主應於固定休息時間之外給予哺乳時間二次,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E)雇主應 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 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derek801204】評論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