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奔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 訴訟審判權繫屬(1)憲法爭議事件 – 大法官案件審理法(2)選舉罷免事件 – 民事訴訟 (3)稅務爭議事件 – 行政法院(4)國家賠償事件 – 民事訴訟(5)違反社維法事件 – 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為裁罰;不服則以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為救濟。(6)律師懲戒事件 – 釋字378,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最終決定視為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行政訴訟。(7)公務員懲戒事件 – 由公懲會審理,性質上屬公法上爭議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