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羽】評論
題目主旨在於 "《憲法》第 23 條明定"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意即為"(A)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之意 補充說明:積極之依法行政,即所謂法律保留原則。 即在沒有法律授權下,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消極之依法行政,即所謂法律優位原則,指的就是法律位階的觀念。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就子虛烏有的那個子虛】評論
又錯0rz法律保留原則,或稱積極之依法行政,乃規範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且須有法律之依據,而在另一方面而言,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