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yen Young】評論
老師說,架上之標價已視為邀約後,若買方同意時,契約已生效力,賣方不得以標示錯誤而撤銷~
【古美門研介】評論
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文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