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莉莉】評論
一般人會對刑法上肇事逃逸罪有所誤解,以為發生車禍時只要自己沒有過失,是對方的錯,就可以自行離去,無須將傷者送醫,事實上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構成肇事逃逸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這個條文中,並沒有規範行為人就這個車禍肇事要有故意過失,縱使是沒有過失的人,在車禍發生的當下也不能獨自離去,必須要替傷者尋求救援才行。在司法的實務上也有相同的看法:「刑法第185-4條之肇事逃逸罪,乃為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是該罪之成立祉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之肇事...
【詹姆士】評論
(B) 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可證其「不能安全駕駛」,成立刑法第 185-3 條不能 安全駕駛罪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8甲騎機車不慎撞到乙,恐被逮捕,迅速逃離現場。甲之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A)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罪(B)經檢測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可證其「不能安全駕駛」,成立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C)車禍時乙之友人丙在現場,丙即時將乙送醫急救,故甲不可能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有義務者之遺棄罪(D)甲為批薩店之外送人員,車禍時其剛送完批薩,在回店之路上,如果乙死了,甲可能成立刑法第276 條第 1 項普通過失致人於死罪修改成為18甲騎機車不慎撞到乙,恐被逮捕,迅速逃離現場。甲之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A)機車為動力交通工具,甲可能成立刑法第 185-4 條肇事逃逸...
【阿文仔】評論
根據最新見解,遺棄跟肇事逃逸並非普通法跟特別法的關係喔(兩者保護法益不同)兩罪理當想像競合,從一種處斷,再與185-3數罪併罰(撞人跟逃逸不同主觀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