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評論
第六十七號 關係人第二條 相較於與非關係人之類似交易,企業於正常營運下之關係人交易,可能並不存有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惟於某些情況下,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之性質可能導致較高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例:1.關係人間可能透過廣泛且複雜之關係及結構進行交易,而增加交易之複雜度。(B)2.資訊系統可能無法有效辨認或彙總受查者與其關係人間之交易及餘額。3.關係人交易可能未依一般公平交易之條款及條件進行。例如,某些關係人交易可能不涉及對價之支付。(D)4.進行關係人交易之動機可能係為進行財務報導舞弊或掩飾被挪用之資產。(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