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針對兒少性交易個案實施特殊教育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滿幾歲?
(A) 16 歲
(B) 18 歲
(C) 20 歲
(D) 22 歲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
統計:A(1),B(10),C(36),D(1),E(0)

用户評論

Betty】評論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21條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三個月進行評估。經評估無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安置。 經法院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二十歲為止。 被害人於安置期間年滿十八歲,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得繼續安置至期滿或年滿二十歲。 因免除或停止安置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該被害人及其家庭預為必要之返家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