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國臻】評論
(A) 使用蓄電池設備時,其容量應能使其...
【Stin】評論
第 176 條緊急照★★★★★★★★★★★,...
【斬邦延】評論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三 節 緊急照明設備第 176 條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第 177 條前項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30分鐘以上但採蓄電池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10分鐘及30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