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試依我國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依據以下事實,判斷以下何一選項正確:A 男,其父母均為德國人,A 生於紐約,3 歲搬到舊金山居住迄今;於今年暑假期間,A 至臺北旅遊,結識中華民國人 B 女,情投意合,與 B 女於墾丁沙灘上舉行公開儀式,舉辦有眾多好友慶祝之結婚派對,但並未向我國戶政機關為登記。其後,A 於臺中看房後,與建商 C 締結一房屋買賣契約,且於臺中某餐廳 D 開始擔任主廚,A 打算與 B 定居臺中:
(A)關於 AC 之房屋買賣契約,因交屋後坪數短少,A 主張其乃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關於該爭議,適用關於 A 之行為能力之本國法
(B)關於 A 之締結婚姻行為能力之本國法決定,得由我國法官綜合判斷相關關係最切法以為適用
(C)關於 AD 間之僱傭契約,如雙方當事人未明示適用何一準據法,日後有爭議發生時,法官因無法可用得駁回訴訟
(D)關於 AB 間之婚姻是否成立,因舉行地在我國境內,因此需依我國法單獨而為判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