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a】評論
依據健康食品申請許可法第6條:經初審通過者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應繳納審查費,並依通知指定之份數,檢送第二條或規定之文件、資料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屆期未補件或未繳納審查費,其申請案得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