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臺北地檢署認為李慶安明知自己沒有依規定放棄美國國籍的程序及提出放棄美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屬於當選無效,卻仍在填寫臺北市議員及立委個人資料表時,隱匿自己具有美國國籍的情事,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檢方認為李慶安詐領薪資超過一億元。臺北地院收案後決定由「重大金融案件專庭」審理。 某報評論如下:「依《國籍法》第 20 條明文規定: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政府官員擁有他國的居留權雖不違法,但並不表示該行為就沒有瑕疵,擔任政務官的人一舉一動都具有高度的象徵意義,因此擁有他國的居留權(ex. 綠卡)的行為事涉人民的觀感問題,應該有更高的道德標準來檢驗。請問:
【題組】39.外籍人士可否於我國擔任公務員,此牽涉其是否擁有做為一個政治共同體的成員資格,試問最基本的形式化公民身分層次為何?
(A)法定公民權
(B)公民意識
(C)公民德行
(D)公民素養。
參考答案
答案:[無官方正解]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