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張亞聖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1.依據姓名條例第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2.姓名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于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