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民國 104 年 5 月 1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第 235 條修正案,刪除第 2 項「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另,同日亦通過增訂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第 1項本文即明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小新漫畫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甲與 A 是世交,甲欣賞 A 的才華,乃任命 A 為小新公司的總經理,營業至今數年度的財務報表,歷年都是經 A 總經理署名,但因董事長甲年邁交棒給其子乙繼任董事長,且新董事長乙與 A 間交惡,乙擬不依小新公司的「文創事業部門總經理獎金辦法」發今年度巨額獎金給 A,認為 A 的總經理一職,並未正式經由董事會的程序任命,非公司的經理人。惟 A 認為其長年擔任公司總經理一職,非一朝一夕,這是前董事長代表小新公司所任命的,其的確是公司總經理,理應取得這份屬於總經理的獎金。試問:
【題組】⑴ 104 年公司法刪除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安在?另,同時增訂第 235條之 1 第 1 項本文的立法理由,又安在?(1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