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香蘭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一)原住民族教育文化學術研討會。(二)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與研習。(三)原住民族傳統競技活動與研習。(四)原住民族參與國際暨大陸地區民族藝術展演及體育競技交流。(五)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著作出版及研習。(六)原住民族傳播事務。(七)原住民族數位落差事務。(八)原住民族社會教育及終身教育。(九)原住民學生學業輔導。但個人申請補助項目以前項第五款之著作出版為限,補助項目之經費使用範圍如附表一。四、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一)本要點之經費補助原則如下: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申請單位之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限,申請...
【用戶】麥大斧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該法已修法,廢除計畫總經費百分率的限制,改以固定金額補助(參考本法第5點)為主。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文學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 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 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三)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第三點第六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 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對象及金額不受第 二點及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