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less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是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賴,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乃至由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只要該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自亦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所許。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
【用戶】107特考班(正取)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A)行政院院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主計長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用戶】小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613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B);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nnnn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D),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C),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