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A)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且不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