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評論
【補充】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1 條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Cecile】評論
「登記」正副候選人須繳1500萬保證金,票數未達5%不予發還保證金「連署申請登記」正副候選者,繳交保證金100萬元,連署人數未達1/2者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