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chu Lai】評論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第 31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及服務機關簽具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月退休金之發給,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每六個月發一次;其定期如下:一、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二、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前三項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定之。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補發或調整。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31條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及服務機關簽具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月退休金之發給,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每六個月發一次;其定期如下:一、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二、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前三項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定之。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補發或調整。
【吳安】評論
第 31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發給之退休金,於退休案審定後,由銓敘部通知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於退休生效日前六日簽具付款憑單,通知財政權責機關辦理支付事宜後,轉發退休人員並辦理核銷。經銓敘部核定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者,支給機關及服務機關簽具付款憑單時,應於附記事項欄內載明「所開立之一次退休金支票,請加註應存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擇(兼)領月退休金者,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一日發給。但本條修正施行前之月退休金發給定期,仍依原規定辦理。前項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至第三項退休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定之。月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月退休金時,配合補發或調整。新制 : 1.每月發給2.但本條修正施行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