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甲就讀某公立高中,因為學習成績不佳,經常被老師訓斥其將來沒有出息。某次期末考試時,一位老師指控甲作弊,當天經由校長裁處給予甲記一次大過處分。就本事件所涉及的校園人權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若不服記過處分,窮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可提起行政爭訟
(B)老師不會故意汙衊學生,若罪證確鑿則無申訴與答辯必要
(C)學校老師訓斥甲沒有出息的言行,涉及侵害甲的人身自由
(D)該高中對甲記大過因不影響其受教權,合乎正當法律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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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洪裕凱】評論

(B)老師不會故意汙衊學生,若罪證確鑿則...

m9240213】評論

(A)甲若不服記過處分,窮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可提起行政爭訟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肯認學生對於有侵害自身權益的學校措施,也有提告學校的權利。釋字第784號解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35319解釋公布日期:108年10月25日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