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裕凱】評論
(B)老師不會故意汙衊學生,若罪證確鑿則...
【m9240213】評論
(A)甲若不服記過處分,窮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可提起行政爭訟釋字784號解釋:每位學生都有訴訟權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肯認學生對於有侵害自身權益的學校措施,也有提告學校的權利。釋字第784號解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535319解釋公布日期:108年10月25日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