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經公證人公證,始生效力
(B)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五年
(C)未約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D)未約定期間者,保證人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後得隨時終止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6281
統計:A(13),B(21),C(54),D(18),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756條之1(人事保證之定義)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第756條之2(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第756條之4(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