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zu-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區分為四個層次:一、憲法保留事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例如憲法第8條之人身自由。二、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三、可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一般多屬此層次,此又可分兩部分,倘係涉及人民其它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亦可以法律在符合具體明確授權原則的前提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規定。四、非法律保留事項,亦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非重要事項) 為必要之規範。(以上、不鎖也永不販售,祝 金榜題名)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0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建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列有關法律「規範密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係屬憲法保留之事項 (B)如係對人民有利之重大給付行政措施,無須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必要 (C)如係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D)罰鍰之處罰,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但授權法律本身應具體明確
【用戶】Jia Min Jh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443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6年12月26日解釋爭點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class='t1'解釋文1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理由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