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雅】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六條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
【積沙成塔】評論
第 36 條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