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42-1條Ⅰ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Ⅱ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土地稅法第39-1條Ⅰ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Ⅱ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