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42-1條Ⅰ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Ⅱ區段徵收之土地,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準用前條第四項之規定。土地稅法第39-1條Ⅰ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Ⅱ區段徵收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54條Ⅰ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施行區段徵收時,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如經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由徵收機關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該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之。Ⅲ依前項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徵收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