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amian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228 條 (101)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但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 (含未滿)應增設一具。--a=(96*3)/50=5.76≒6二、儲槽設置三具以上。三、加氣站,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儲氣槽區四具以上。--b=4*1=4(二)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C=1*4=4(三)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四)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四、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 入作業。五、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