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有關短線交易利益歸入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會或監察人為歸入權行使之主體
(B)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
(C)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D)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1053
統計:A(23),B(21),C(295),D(83),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8. 有關短線交易利益歸入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董事會或監察人為歸入權行使之主體(B)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C)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D)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修改成為8. 有關短線交易利益歸入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董事會或監察人為歸入權行使之主體(B)董事或監察人不向義務人請求時,股東即可直接代為請求(C)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請求權,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D)歸入請求權自可行使權利之日起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鄒子嚴】評論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第二項)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三項)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