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承煒】評論
部份動用或部份裝運1.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部分動用或部分裝運係屬許可。2.以海運方式或以包括海運在內之多式運輸方式所為之數批裝運,如係裝載於同一船舶且屬同一航次時,縱顯示裝船之各運送單據之簽發日各異,或顯示有不同之裝載港,亦不視為部分裝運。3.以郵遞方式所為之數批裝運,如各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在外觀上係於同一期日且在信用狀所定之貨物發送地蓋戳或以其他方式驗證者,不視為部分裝運。4.以本條(b)、(c)項以外運輸方式所為之數批裝運,如各運送單據由同一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且載明同一簽發日,同一貨物發送地或接管地,及同一目的地者,不視為部分裝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