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法人
(B)未滿 20 歲且未婚者
(C)非法人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D)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7407
統計:A(15),B(71),C(4),D(4),E(0)

用户評論

進擊的艾倫】評論

行政程序法22條: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