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薩托利(G.Sartori)在政黨體系建構的判準上,除了使用傳統政黨數目的判別外,還計入三項標準:1.組成聯合多數的潛能 主張應該將政黨的政治重要性列入計算標準,也就是了解該政黨是否有組成聯盟多數的潛能→(C選項),因此除了議會席次→(A選項)外,還須考量政黨能否領導組閣,或至少能夠參與組閣的潛能。2.進行政治勒索的潛能 政黨是否具有足夠的實力可以對政府推動的政策造成影響,例如一政黨雖然國會人數極少,卻代表龐大的區域或團體利益,那該政黨就具有政治勒索的潛能。3.體系內的競爭性 政黨間能否進行合法且公平的競爭→(D選項)而定,若限制或禁止執政黨以外的政黨活動,或選舉制度上加以偏袒或扭曲,則屬非競爭型政黨體系,反之,若合法保障各政黨自由活動並參與競選,且選舉制度上足夠公平,才屬競爭型政黨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