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刑事訴訟法所定「相牽連案件」得合併偵查、審判,其合併之意義何在?並舉例說明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4962
統計:A(16),B(35),C(260),D(59),E(0)

用户評論

【用戶】jucky.2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不知到受訪者是誰、住在那、年齡?又如何去給他做面訪,我對題目理解是如此,所以為何是正確答案呢?在者保密不是因為資訊不需要就銷毀吧,因需要或必要才會去做資料,以利後面詢查不是嗎?我對這答案也難理解,有那位大大能解釋一下嗎?

【用戶】行不行?絕對沒問題!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我也是覺得D有點奇怪....而且也太偏激了吧....

【用戶】莊福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關於(D),研究蒐集的資訊如果還有需求,當然還是要妥善保管,並不可對外洩漏。但是一旦研究蒐集資訊已經失效,對於受試者而言以銷毀方式最好,便可確實做到保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