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C:由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
【SUN NI】評論
糾問主義:在刑訴程序中僅有糾問者(法官)與被糾問者(被告),糾問法官兼具追訴者與審判者之角色。
【yazhivogue】評論
筆記⋯「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
【fuji7463_108初】評論
育萍許 國三下 (2012/02/09) 83 2003年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為了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其主要表現在新增修的刑訴第166條—規定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等詰問程序,這稱為交互詰問n(2003修正後)審判在兩造相互詰問、提供證據後真相才逐漸顯明,而裁判者在過程中則是被動聽取兩造意見、證據後而為裁判。→由當事人主導(2003修正前)而在那之前的第166條是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後面略)→是審判長在主導所以說2003修正的刑訴與當事人主義有關之制度,就是在講交互詰問制度啦~線上測驗: /itemtag-%E4%BA%A4%E4%BA%92%E8%A9%B0%E5%95%8F-85166.htm...